湖南省医疗保障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湖南省医疗保障研究会。英文名为:Hunan Medical Security Association,缩写为:HNMS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南省内从事医疗保障研究的专家、学者、管理工作者及与医疗保障科研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科学研究类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围绕全省医疗保障事业发展大局,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组织会员和广大医疗保障工作者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活动,积极发挥“聚贤、纳言、立说、献策”的作用,为促进医疗保障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医疗保障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理论、制度政策、管理服务等调查、研究及学术交流;
(二)利用相关数据,分析研究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运行状况,开展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评估;
(三)协助医疗保障部门开展医疗保障发展状况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就湖南省医疗保障发展规划、专业标准等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受医疗保障部门委托,开展政策和管理评估,组织相关专业机构、专家研究和参与制定各类专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研究管理方法;
(四)开展商业健康保险研究,组织相关专业机构、专家研究和参与制定其专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组织医疗保障政策辅导、业务培训,提高医疗保障工作者的政策业务水平;
(六)开展国际及港、澳、台地区交流与合作;
(七)出版、发行医疗保障专业刊物和著作,宣传医疗保障政策,反映政策实施效果和各地改革、发展动态,交流政策信息;
(八)转让、推广医疗保障研究成果;
(九)建立研究基金,筹集研究经费,帮助相关地区和机构开展研究;
(十)与地方医疗保障研究(学)会开展合作,指导、支持地方研究(学)会和跨地区医疗保障研究协作组织工作;
(十一)完成省医疗保障局等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和交办的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高校本科毕业,从事医疗保障研究或实际工作2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医疗保障研究或实际工作3年以上,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及相当技术职称者;获得硕士及其以上学位者;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医疗保障相关工作者。
(五)单位会员:与本会业务范围相关,拥有一定数量科研人员并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相关生产经营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均可申请为单位会员,各理事所在的技术工作单位原则上都应作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会会员或所在单位推荐,学会秘书处依据本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进行审批。
(二)单位会员由单位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统一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惠获得本会的出版物、资料;
(五)论文和著作优先刊登本会的刊物;
(六)优先取得学会给予的技术咨询。优先申请学会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并办理入、退会手续。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会开展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七)协助本会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以上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通过有关决议和提案,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采用推选和指定相结合的方式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1/3,每届任期5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聘请在医疗保障领域具有广泛影响和较高学术地位的领导、管理人员、专家、学者担任特邀理事和顾问,指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直接登记的除外),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会领导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决定处理应当及时处理的有关重大问题。
(五)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会长委派或理事会指定1位副会长代行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提出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递交理事会决定;
(四)组织实施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的聘用事项;
(五)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并就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决策建议;
(六)拟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代表学会签署日常工作文件,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赞助、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依法按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依法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单位召开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单位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单位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举办博览会、商贸类节庆活动等,应在事前经省商务厅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本单位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3年5月19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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